(2017)鲁15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学治与范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治,范士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505号原告:陈学治,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镇陈贤村村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范士伟,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温陈街道范庄村村民,住。原告陈学治与被告范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学治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治负担。审判员 杜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