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史雁国与王士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雁国,王士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史雁国,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被执行人:王士俊,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秦皇岛市。本院在执行史雁国与王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人王士俊有工资,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工资进行了冻结,现需要每月分期给付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陈建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