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常波与郎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常波,郎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018号原告:赵常波,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郎振祥,男,50岁,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常波与被告郎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常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