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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程小林、XX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林,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程小林,男,生于1975年3月8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XX国,男,生于1984年12月1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程小林与XX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X国应偿还申请人程小林欠款50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XX国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程小林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