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程小林、XX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林,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程小林,男,生于1975年3月8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XX国,男,生于1984年12月1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程小林与XX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X国应偿还申请人程小林欠款50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XX国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程小林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