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涛与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融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融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民初2580号原告王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大营村。法定代表人陈会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融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涛与被告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润水泥公司)、湖北融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润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凡清独任审理,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被告汉润水泥公司、融润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汉润水泥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融润建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汉润水泥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4年4月10日和6月10日向原告借款两笔,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共计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汉润水泥公司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融润建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汉润水泥公司、融润建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汉润水泥公司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共计向原告王涛借款200000元,2014年4月10日被告汉润水泥公司给原告王涛出具借据:“今借到王涛现金100000元,于2015年4月9日前归还。”2014年6月10日被告汉润水泥公司给原告王涛出具借据:“今借到王涛现金100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归还。”被告汉润水泥公司在借据上盖章。2017年1月25日,被告汉润水泥公司分别在两张借据上盖章,确认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25日。2017年5月17日,甲方王涛、乙方汉润水泥公司及丙方融润建材公司对账确认:2014年4月10日转款100000元、2014年6月10日转款100000元,确认共计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确认书约定:“乙方确认上述借款金额为200000元,乙方按月利率3%支付甲方,利息于2015年至今共计19个月未付”、“丙方对上列全部债务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截止到债务到期的两年内有效”,三方均签字、盖章。另查明,被告汉润水泥公司向原告王涛支付利息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汉润水泥公司向原告王涛借款200000元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据约定的月息三分,折合成年利率为36%,已支付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原告王涛请求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折合成年利率24%,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综上,本院对原告王涛请求被告汉润水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对账确认书约定,保证方融润建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期限到期后两年,即2019年6月24日,因此原告王涛要求被告融润建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涛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原告王涛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湖北融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襄阳汉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凡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