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塔西买买提·图尔干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塔西买买提·图尔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2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塔西买买提·图尔干(自报),男,1994年9月7日生,户籍地不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塔西买买提·图尔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沪0109刑初3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塔西买买提·图尔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塔西买买提·图尔干及翻译人员阿达来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马某、房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买某某、阿某1、诸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及相关的《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原审被告人塔西买买提·图尔干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7年1月25日16时许,塔西买买提·图尔干至本市中山北一路、赤峰路路口,趁被害人马某、房某某不备,先后窃得被害人马某价值人民币5,470元的iphone7plus型128GB版手机一部、被害人房某某价值人民币5,770元的iphone7plus型128GB版手机一部后逃至天山宾馆。当日,塔西买买提·图尔干被公安人员抓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塔西买买提·图尔干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塔西买买提·图尔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塔西买买提·图尔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塔西买买提·图尔干辩称,其未参与窃取房某某手机的犯罪活动,且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塔西买买提·图尔干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塔西买买提·图尔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塔西买买提·图尔干提出其未对房某某实施盗窃的辩解,经查,证人买某某、阿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塔西买买提·图尔干经事先与他人共同商量后,先后窃取两名被告人的手机各一部,并由塔西买买提·图尔干销赃。塔西买买提·图尔干到案后对这一事实也多次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原判认定塔西买买提·图尔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原判考虑到塔西买买提·图尔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已对其从轻处罚,且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故塔西买买提·图尔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费晔审判员 沈言审判员 沈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