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卫良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卫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09号罪犯黄卫良,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199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7年9月因犯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6月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苏某刑初字第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卫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49724.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苏刑执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6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卫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卫良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卫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9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87分。为此,2015年5月、2016年7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民事赔偿未履行,其提供了江苏省张家港市民政局及金港镇政府于2015年5月26日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卫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民政部门于2015年出具的书证不能证明罪犯黄卫良的经济现状,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纳。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卫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6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