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富锦市广源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宫克奇、王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广源农机有限公司,宫克奇,王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广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富锦市西平路农机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赵广武,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宫克奇,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江畔小区。被执行人王焕春,女,1967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江畔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广源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宫克奇、王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