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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新玲、王具常等与曹三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玲,王具常,王运常,曹三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512号原告曹新玲,女,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王具常,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王运常,男,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改俊,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曹三妮,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三原告曹新玲、王具常、王运常诉被告曹三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三原告曹新玲、王具常、王运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曹新玲、王具常、王运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曹新玲、王具常、王运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曹新玲、王具常、王运常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申 博人民陪审员  马银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