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乔福胜、安俊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乔福胜,安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贾志财,该部部长。被执行人乔福胜,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安俊芳,住呼和浩特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强制执行乔福胜、安俊芳一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呼蒙正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俊敏审判员 张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