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000号之一原告: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前进街。法定代表人:杨慧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浩翔,男,住江苏省,系原告员工。被告: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80号恒美嘉园31幢2-4楼。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兰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於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