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英博纸箱厂与佛山市镁家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英博纸箱厂,佛山市镁家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88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英博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家强。委托代理人:郭家煊,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军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镁家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何家全。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英博纸箱厂与被告佛山市镁家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家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190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11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生意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纸箱。2015年5月8日,被告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召集原告等供货商,协商延期支付货款。原告本着帮被告度过难关的原则,同意和被告签订货款支付方式的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但截至原告起诉,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向被告供应纸箱。2015年5月8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05190元,并约定从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还清。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遂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5190元,并提供了欠条、协议书等予以佐证,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519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率的5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镁家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英博纸箱厂支付货款105190元及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12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