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渭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渭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434-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负责人李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渭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2年5月2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作出(2013)渭临证经字第42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渭临证执字第05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6)渭临证执字第05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竹丽审判员 贠承一审判员 刘沙舟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