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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执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与闵建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横河集团限公司,闵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1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横河集团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神华大道35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闵建江,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金湖县。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与闵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闵建江欠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偿借款15万元,分三期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各归还5万元;二、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闵建江自愿承担未偿还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诉讼费用2920元由闵建江承担。因义务人闵建江仅主动履行调解书部分义务,权利人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就余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粘 铭执行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