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宋建明、刘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宋建明,刘建海,郭文周,郭建方,宋锁周,宋怀周,郭卫增,韩长松,万文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23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负责人慈红宁,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逯俊强,该社职工。被告宋建明,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建海,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文周,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建方,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锁周,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怀周,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卫增,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韩长松,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万文海,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诉被告宋建明、刘建海、郭文周、郭建方、宋锁周、宋怀周、郭卫增、韩长松、万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