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敏与被执行人冉曲波、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冉曲波,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冉曲波,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强,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川0802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冉曲波、李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冉曲波、李强的银行存款384132.00元(本金350000.00元、利息24337.00元、诉讼费3275.00元、诉讼保全费2270、执行费42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