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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姚承富、柯俊琦、方燕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承富,柯俊琦,方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承富,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杜朝艳,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柯俊琦,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燕金,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姚承富和柯俊琦、方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月-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柯俊琦有闽B×××××号、闽A×××××号小型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方燕金有闽B×××××号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5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柯俊琦所有的闽B×××××号、闽A×××××号小型汽车各一辆及方燕金所有的闽B×××××号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另查,被执行人柯俊琦、方燕金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本院另案【(2017)闽0303执1387号】冻结,不足以支付各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