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玖龙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玖龙紧固件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玖龙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邹文武,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受理成都玖龙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9541.66元,执行费34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玖龙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