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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文俊申请彭启前支付令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俊,彭启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01号申请人王文俊,男,现年44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彭启前,男,现住甘肃省文县。王文俊与彭启前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启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一直在外逃避执行,该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2执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海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