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3124王全霞与章佩兵、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霞,章佩兵,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124号原告:王全霞,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佩兵,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张蕾。原告王全霞诉被告章佩兵、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拜有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全霞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