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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泓利与王凯杰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泓利,王凯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刘泓利(原审被告),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王凯杰(原审原告),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再审申请人刘泓利与王凯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刘泓利不服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泓利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王凯杰知道再审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故意隐瞒不向法院提供,致使原审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人失去抗辩权。2、原审判决在申请人未到庭情况下,没有查明相关事实,导致错误判决。申请人刘泓利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马京州也不是实际的借款人,该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许军与申请人王凯杰解决。被申请人王凯杰提交意见称,我没有故意隐瞒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我知道的全部都告诉法院了,法院在送达不到的情况下才公告的。另外,我与许军、马京州、刘泓利都不熟悉,担保是因为我哥哥找我帮忙,我才帮刘泓利借款担保,借款公证时她也没有说钱不是她用的。本院在审查中,调取了原审卷宗材料,询问了当事人,经过审查后,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院作如下审查意见:一、关于原审送达程序的问题。原审起诉状中刘泓利的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69-47号楼二单元601室”,系原审原告王凯杰向法院提供的地址。与刘泓利向本院递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自书的地址、借款合同公证文书中刘泓利所留的地址一致。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刘泓利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在信函被退回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的文件规定,在无法直接或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并无不当,符合法律关于送达方面的相关规定。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问题。原审案件系追偿权纠纷,被申请人王凯杰为申请人刘泓利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在借款到期,申请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时,代其向马京州偿还借款,王凯杰取得了担保追偿权,有权向申请人追偿,申请人也应当偿还。申请人刘泓利称借款实际使用人不是她等再审理由,因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系公证债权,其对公证债权有异议,应当另行主张,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泓利不服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所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判决在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上均无不当之处。希望申请人能息诉服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泓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宏审判员 陈宽卓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