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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西华县中医院与河南爱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华县中医院,河南爱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2069号原告:西华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建设路中段***号,信用代码41864529-5。法定代表人:高彦博,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正,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爱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广场南路南心怡路**幢*层***号。信用代码:914101005776244169。法定代表人:时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超,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西华县中医院与被告河南爱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华县中医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华县中医院撤回对被告河南爱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西华县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