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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田国军与梁凤武、王颜中、马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国军,梁凤武,王颜中,马秀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国军,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颜玲,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凤武,前郭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颜中,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华,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杰,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上诉人田国军因与被上诉人梁凤武、王颜中、马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田国军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国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田国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丽审 判 员  于 涛代理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