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小健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健,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238号之一原告:黄小健,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卢婷,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科技路新兴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24101142。负责人:彭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法定代表人:李宝忠,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余方绪,广东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小健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小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健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黄小健承担。审 判 长 郭瑞萍审 判 员 李铭扬人民陪审员 宋东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