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特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少霞与劳春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2016民特8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霞,劳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特85号申请人:张少霞,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劳春兰,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人张少霞诉称:申请人张少霞与被申请人劳春兰是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劳春兰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08年5月29日外出的时走失,申请人张少霞于当日到广州市越秀区大东街派出所报警。后经过多年的寻找,至今杳无音信。现为处理继承问题,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劳春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劳春兰,女,1931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301房。据广州市公安局大东派出所出具的(2016)穗公越(大东)第0048170号《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记载:“经查我所1982年仁秀里***年代户籍档案,摘抄如下:户主:张某男1928年*月*日出生于1994年*月*日报死亡,注销户口妻:劳春兰女1931年*月*日出生女:张少霞女1954年*月*日出生女:张某斌女1952年*月*日出生子:张某文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1974年11月3日死亡,注销户口”。另申请人称张某斌已经死亡,提供了张某斌的骨灰证作为证据。2016年5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大东派出所盖章出具证明,记载:“该张少霞于2008年5月29日来我所报警称其母亲劳春兰于当日外出未归,至今仍没有走失人劳春兰消息”。申请人张少霞称其及家人在被申请人劳春兰失踪后多方寻找均未果,被申请人劳春兰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少霞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6年6月3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劳春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劳春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少霞称被申请人劳春兰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今下落不明,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公安局大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为证,且在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后也一直没有被申请人劳春兰的消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劳春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祖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