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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黑潮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潮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潮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19房间。法定代表人:戴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女,1983年7月5日出生,黑潮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3幢1016室。法定代表人:龚宇,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巷甲1号意菲克大厦A座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林清华,董事长。上诉人黑潮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黑潮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黑潮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潮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775元,减半收取27888元,由上诉人黑潮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 洁审 判 员 阴 虹代理审判员 董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