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恢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银某、何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银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银某,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何某,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银某、何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剩余15571元未履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永中审 判 员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