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6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德君、胡益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君,胡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6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德君,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胡益斌,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浙0783执263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益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起亚牌小型汽车,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益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起亚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