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健,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桂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关押,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健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杨健窜至桂平市寻旺乡先锋村冯屋屯28号冯某屋,通过爬围墙和利用螺丝批撬门入户的手段,将冯某放在房间衣柜抽屉内的一美元盗走。另查明,被告人杨健在强制戒毒期间,于2017年2月14日主动供述上述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缴一美元并发还给冯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行政处罚材料、证人黄某、侯某的证言、失主冯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健的供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健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健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小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