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元明与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元明,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周元明,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8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54939494Y。法定代表人:卫保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8431-5。代表人卫保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元明的借款本金51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周元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周 涛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