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娟,贾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刑初81号自诉人田丽娟,女,汉族,1992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人贾鑫,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自诉人田丽娟以被告人贾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田丽娟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小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