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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179李军与王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王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王腾,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王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王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军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韩 卫执行员 侯桥文执行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微波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