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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489、7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南方劳动争议2017民终74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易南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7489、7490号上诉人[原审(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740号案被告、3745号案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春。委托代理人:罗仲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740号案原告、3745号案被告]:易南方。委托代理人:边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与被上诉人易南方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740、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易南方2015年1月1日至4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1554.02元;二、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易南方2014年度绩效奖金13286.9元;三、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易南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336.7元;四、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易南方201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018.24元;五、驳回易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20元,由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后,金蝶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金蝶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易南方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易南方的入职时间认定错误。事实上,易南方在金蝶公司处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11月16日,入职金蝶公司关联企业的时间是2009年10月。二、金蝶公司调整易南方的岗位与薪酬有合同依据,克扣工资之说,不能成立。双方已签订《2014年绩效目标承诺书》,易南方2014年的绩效考核结果表明,其考核收款及考核利润完成率均低于全年度指标50%。根据双方约定,公司有权对其调任、转岗,并重新确定薪酬。故金蝶公司免去易南方北京区总监职务并调整其薪酬,不仅是企业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体现,也符合双方约定,合理合法。三、本案劳动合同是易南方主动解除,金蝶公司依法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易南方的工龄,即使按2009年10月入职金蝶公司的关联企业时开始计,也仅有5年多,假使要计补偿金,最多也只有6个月。四、金蝶公司无需支付易南方2014年以来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易南方在金蝶公司处工龄仅一年多,据金蝶公司的相关规定,其2014年的年休假为7天。易南方未能提交金蝶公司不同意其休年休假的证明材料。即使确实未休,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故一审判决要求金蝶公司支付2014年度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度易南方在职期间依法享有年休假2天,其于当年2月累计己休6天,己超出当年可休年假天数。六、据《2014年绩效目标承诺书》第四条,考核得分低于5分且公司经营亏损时,绩效奖金为零。2014年度,易南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为4.21分且公司亏损,绩效奖金应为零。金蝶公司对易南方的绩效考核,是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目标承诺书与其业绩进行的,且考核结果通过邮件知会了易南方,结果合理,程序合规。一审判决不采信金蝶公司的考核结果,却采信易南方单方作出的自评得分作为考核结果,毫无道理。易南方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金蝶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易南方的入职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金蝶公司应对易南方的入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金蝶公司未能提交易南方的入职登记表或原始、有效的职工名册等证据以证实易南方的入职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反,易南方提交了十年荣誉员工纪念卡等证据,可以印证其在2009年以前已入职金蝶公司关联企业。故原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采信易南方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关于金蝶公司对易南方调岗、降薪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的问题,金蝶公司与易南方虽已签订《2014年绩效目标承诺书》,但金蝶公司所提交的《2014年绩效考核结果确认》邮件内容没有得到易南方的确认。其中金蝶公司主张因北京区利润亏损,故对于考核利润一项领导评分为0,但金蝶公司提交的《北京区2014年利润表》为公司单方制作,未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确认,证明力明显不足。由于金蝶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对易南方2014年度的考核收款及考核利润结果具有相关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金蝶公司以该绩效考核结果做出对易南方调岗调薪的处理,依据不充分。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金蝶公司应向易南方补足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关于2014年度绩效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该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珺审判员 叶文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雅兰李燕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