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与李洪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李洪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062号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诉讼代表人: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崔冠军。被告:李洪亮,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盼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