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与李洪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李洪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062号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诉讼代表人: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崔冠军。被告:李洪亮,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盼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