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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执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侯随平与马秀菊、李国梁、王关胜、孙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随平,马秀菊,李国梁,王关胜,孙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监2号申请执行人:侯随平。被执行人马秀菊。被执行人李国梁。被执行人王关胜。被执行人孙朝辉。侯随平与马秀菊、李国梁、王关胜、孙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经在本院责令限期执行后仍未执行完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由垣曲县人民法院执行。绛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垣曲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 平审判���张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