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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行审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273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孟津县平乐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玉洁,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瑞国,男,孟津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洛常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进卿,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人社监罚字[2016]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2017年06月13日,本院收到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以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孟人社监询字[2016]第02号的内容报送材料,要求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行政罚款5000元及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加处罚款。本院认为,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又无正当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