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022朱小虎与张福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康,朱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康,男,194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虎,男,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蓓,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忆,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福康因与被上诉人朱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福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福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250元,由张福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旭阳审判员 郑 仪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