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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异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皮胜兰、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皮胜兰,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异8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津口西路2号1栋301室。法定代表人张仁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斌,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皮胜兰,女,汉族,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颜孝莲,男,1956年4月1日生,湖南省株洲市人,系皮胜兰之夫。被执行人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橡果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再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本院(2016)湘02执236-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湘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