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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宏、邱洁诉被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宏,邱洁,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845号原告:夏宏,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原告:邱洁,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10号5层。法定代表人:侯向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夏宏、邱洁诉被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8日,原告夏宏、邱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宏、邱洁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宏、邱洁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军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