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598号案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艳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8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侯鑫鑫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记录人:王艳艳郭: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侯: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提请合议庭合议是否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598号案终结执行。郭: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侯:申请人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598号案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张:同意承办人意见,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598号案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郭:同意二位同志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598号案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