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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孟凡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孟凡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028号原告: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341226100027。法定代表人:姜克清,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彬,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付,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孟凡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式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