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继兵与郝小斌、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兵,郝小斌,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78-7号申请执行人高继兵,男,个体户。被执行人郝小斌(郝晓斌),男,榆阳区工商局职工。被执行人刘建军,男。高继兵申请执行郝小斌、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9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继兵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小斌、刘建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被执行人郝小斌、刘建军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继兵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郝小斌(郝晓斌)在×××有工资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郝小斌(郝晓斌)在×××处的全部工资收入,提取后继续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