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西民初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裴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西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裴某,女,汉族,1975年4月15日生,住西华县。被告:韩某,男,汉族,1972年4月6日生,住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本院按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家中长期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小喜承担。审判员 廖锡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