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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刘富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刘富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398号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富春,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城县。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富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刘玉涛代理审判员  温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