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军辉与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辉,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005号原告李军辉,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1号冀兴大厦B座618。法定代表人孙平。被告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辉与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李军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