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秀花、杨宝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花,杨宝忠,李绍怀,高碑店市方官镇红寺鱼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花,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杨宝忠,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绍怀,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高碑店市方官镇红寺鱼池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永涛,村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花与被执行人杨宝忠、李绍怀、高碑店市方官镇红寺鱼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秀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12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道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