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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书敏、甄建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敏,甄建虎,孙云波,王丽端,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书敏,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甄建虎,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执行人孙云波,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申请执行人王丽端,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孟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敏、甄建虎、孙云波、王丽端与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