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文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14号被执行人:张文生,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南和县,住河北省南和县,文盲,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文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文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