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建军、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军,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军,男,1970年6月20日,汉族,住灵川县定江镇利民街23号。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黄林伟,男,1975-5-19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八里六路大贵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建军与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伪有限公司、黄林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苏凤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