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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海舰、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舰,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舰,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被执行人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苏书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海舰申请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海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